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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 more

        2009年1月6日,王亮与某工程建设监理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约定该监理公司借用王亮所有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证书并支付王亮相应报酬。
 
        为了把王亮证书注册转入该监理公司,依照相关部门注册要求该监理公司与王亮签订了一份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也为王亮缴纳了几个月的社会保险。 
 
        2009年2月至2012年12月期间,该监理公司按照双方的协议约定支付了王亮的挂证费用。2013年1月11日双方终止挂证协议,监理公司的人事部出具了《终止劳动合同确认书》。 
 
         2013年3月王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监理公司支付2012年2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的双倍工资,并补缴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月25日期间的社会保险,支付经济赔偿金,协助办理证书转出工作。
 
        法律分析:
 
         抛开双方举证问题不谈,本案的实质是如何认定劳动关系的建立。 
 
         本案中,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在本案的双方当事人虽已经签订劳动合同,但申请人没有为被申请人提供劳动,该劳动合同未实际履行。 
 
        被申请人借用申请人的相关资质证书并按照申请人的证书注册时间及证书注册数量支付相应费用,因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中,只要公司之前与王亮之间为了谨慎起见,在操作开始签订过相关约定文件,可以证明只是“挂证关系”而不存在劳动关系。。那么仲裁庭和法院就可以确认双方所签《劳动合同》只是为李某的证书注册到公司时作为上报资料作用,双方并没有实质地履行这份《劳动合同》,公司也是为了协助李某办理证书转出工作才出具了《终止劳动合同确认书》。
 
        事实上,“挂证”、“证在人不在”的行业混乱现象,不仅会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同时也给劳动争议的出现埋下了隐患,对用人单位和持证人来说都存在着很大的风险。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用“劳动关系”掩盖“挂证事实”的做法,可能完全符合劳动争议受理的形式条件,由此引发的劳动官司给用人单位造成了“诉累”,虽然属于恶意民事诉讼,但法律目前很难追究这样申请人的法律责任,只能额外增加了单位的人力、财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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