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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女工在试用期的考核 more

       在目前的劳动法大环境中,一般企业的HR都知道法律对女工三期内(孕期、产期及哺乳期)有特殊的保护规定,但很多人对该特殊保护规定的理解存在偏差,认为的过于绝对,下面本案中的情况就是一个案例。
 
        2011年3月下旬,袁女士与上海某机械销售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合同约定:袁女士在该公司处担任市场经理,试用期为6个月,每月工资为1.2万元。同日,袁女士还签收了新员工入职培训须知,约定袁女士作为公司员工应在入职后,四个月内完成公司要求新员工需完成的系列课程,否则将被视为试用期间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2011年6月,袁女士工资被调整为1.5万元。
 
         2011年8月13日,该制药公司向袁女士送达了《员工试用期评估报告》,称因袁女士规定课程未按时完成、与相关业务部门合作欠佳等为由,认定袁女士未能通过试用期评估。同时,公司又以袁女士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了双方劳动合同。
 
         2011年10月末,袁女士提起劳动争议,在请求书中,她认为实际情况是2013年8月12日,经检查她发现怀孕,即在次日上班前告知领导。岂料次日就接到公司人事主管的通知,公司编造理由以她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法律应该保护怀孕女职工。
 
        法律分析:
 
        三期女职工受到特殊保护,是法律对于弱势劳动者的一种特别的关照。这一点企业hr都是明白的。劳动关系下午茶骏博士在此提醒,法律要求对于三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是体现在用人单位不能降低其基本工资、不能因业绩或者能力问题而单方辞退等。但是这种保护并非漫无边际和绝对的,如本案例的情形,在试用期,女职工如果怀孕的话,在工作表现方便是不会得到特殊性的保护的。
  
        劳动关系下午茶骏博士在此提醒,试用期怀孕女职工因为工作业绩表现的原因是可以辞退,但辞退理由必须为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
 
        劳动关系下午茶骏博士认为,本案中袁女士的用人单位在袁女士入职后通过对她试用期内工作表现作出评估,该评估结果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公司明确了袁女士的录用条件,同时也是以袁女士未通过公司试用评估,有证据证明袁女士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依此为据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并无不妥。尽管袁女士本人在庭审中所称事实经过的确如此,劳动关系下午茶骏博士也认为袁女士的请求不应该得到支持。
 
         劳动关系下午茶骏博士认为,试用期内女职工怀孕,能否辞退?这只是一个常规化的问题。但在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应该认真平衡各方的合法权益。特别是针对严重违纪的行为,目前司法实践中,仲裁庭和法院都要求用人单位对怀孕女职工有一定的容忍义务,因此建议企业人力资源部门会同劳动法的专业顾问,具体针对不同的情形,应设计不同的解决方案,既能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也能达到企业希望达到的良好企业管理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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