骏才人力资源网

客户服务热线:020-82888588
您现在的位置: 主页 > 劳动关系下午茶
员工可以胜诉的官司为何赢不了 more

       小夏于2009年2月起至大连一家化妆品公司工作,签订了6个月的试用期合同,并且此合同中载明公司不予缴纳小夏试用期内的社会保险。2009年8月,小夏又与该公司签订了3年的正式合同。2011年12月,小夏与该公司之间发生争议,公司将小夏辞退。小夏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等。

        法律分析

        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很容易理解,是否得到支持需要看双方的证据,已经是否经过法定的程序。

       但小夏仲裁请求中的双倍工资的问题会让很多HR朋友有点诧异,因为索赔双倍工资,大家熟知的理由就是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方面的法律规定,一般只是知道试用期最多可以约定6个月而已。

        该公司与劳动者约定6个月的试用期显然已经违法,《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从上述法条可以看出,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试用期规定,违法后果很严重,和未签订劳动合同一样,都要支付双倍工资差额,从这个意义上讲等于没有签订劳动后果。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该用人单位是应当赔偿小夏6个月的工资,这也是小夏应得的实体权利。但是,劳动关系下午茶骏博士特别提醒大家,不是劳动者法律上应获得的权利在法庭上必然得到支持。因为,实体权利得以实现的前提是,劳动者未超过法律的时效规定,如果超过规定,照样得不到仲裁和法院的支持。本案中的小夏,在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这一问题上就是一个典型案例。

       劳动关系下午茶骏博士认为,时效制度的设立,其目的在于督促劳动争议双方及时行使权利,以避免社会关系长期处在不稳定的状态,也不利于仲裁和法院的事实查证工作。

        在本案中,属于劳动争议,因此大家需要熟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时间为1年,小夏应当自签订试用期合同的结束起一年内申请仲裁。小夏应该从2011年8月才申请仲裁,显然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时效。故该案肯定会被仲裁驳回。

上一篇:缴纳社会保险记录的证据效力
下一篇:违反《劳动合同法》 数十企业被判双倍支付工资
收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