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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打卡途中出车祸 负主要责任能否认定工伤 more

        2011年11月22日17时50分,某公司从事保安工作的职工于某,骑二轮摩托车在公司内去上班打卡的路上,与另一辆二轮摩托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于某颅底骨折并颅底积气、头面部骨折、急性开放性颅脑挫伤、脑挫伤、肺挫伤、多发性软组织损伤、右胫骨骨折。交警部门认定,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后,于某向公司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公司认为于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不应认定为工伤。于某认为自己在上班打卡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应认定为工伤,便向当地工伤认定部门提出申请。工伤认定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公司提起行政复议,后又提起行政诉讼。最终,法院判决于某受伤为工伤。

  评析:本案的主要分歧是:于某在公司院内发生交通事故应适用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2项“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还是适用于第14条第6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于某在公司内去上班打卡的路上,与另一辆二轮摩托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符合条例中“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的规定,故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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