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一、基本制度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为基本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推动和居民自愿参加相结合、保障水平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抚恤优待等社会保障措施相配套,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社会捐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形式。
二、主要政策
我省城乡居保政策制度和国家基本保持一致。
(一)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省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了原来没有被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的人员,可以自愿和户籍地为原则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
(二)基金筹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和社会捐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1、个人缴费。规定个人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20元、240元、360元、480元、600元、960元、1200元、1800元、2400元、3600元等十档。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按年、季度或月的方式缴费,多缴多得。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只能选择一种缴费方式和缴费标准。
2、集体补助。规定有条件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给予缴费补助,集体补助最高标准不得超过本人缴费额。
3、政府补贴。一是缴费补贴。对选择每年480元以下档次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每年480元及以上档次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二是基础养老金。中央和省、市、县共同建立基础养老金。目前我省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5元,比国家规定的每人每月55元高10元。各级财政出资额是:中央财政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55元)的50%给予补助,其余部分,珠江三角洲地区由市、县(市、区)财政负担;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由省财政补助每人每月18.75元,中央和省补助以外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负担。三是长缴多得。统筹地区政府对参保缴费15年以上的人员,参保缴费每满1年每月加发3元基础养老金,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本地实际,适当提高缴费补贴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四是特困特助。对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等特困群体,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者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4、社会捐助。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社会各界捐款,并通过政府褒奖、税费优惠等激励措施,拓宽资金筹集渠道。
(三)待遇领取
1、待遇标准。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终身支付。目前我省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5元,从2014年7月份起提高到每人每月80元,2015年7月份开始进一步提高到每人每月100元。
2、领取条件。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参保后按照规定缴费并达到领取条件的,年满60周岁后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3、个人账户。以参保人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其办理参保登记,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的缴费补贴以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参保人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参保人出国(境)定居但仍然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后出国(境)定居的,可继续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和遗赠人。
4、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终身支付。目前我省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5元,从2014年7月份起提高到每人每月80元,2015年7月份开始进一步提高到每人每月100元。
5、领取条件。当地实施原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参加了原新农保或城居保的参保人,按照其原参加制度的规定年限缴费,年满60周岁后,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参保人缴费累计达到15年,年满60周岁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6、基本养老金待遇。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由中央确定最低标准(55元)。各级政府可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我省开展了建立待遇正常调整机制试点工作,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适当提高了全省基础养老金标准(65元),对缴费15年以上的参保人,每超过1年每月加发3元基础养老金,鼓励长缴多得。
(2)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参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文)执行,即正常60岁退休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为139。如:李先生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16年,每年按480元标准缴费,李先生60岁时可享受的养老待遇为130.16元/月。其中,基础养老金=65+3=68元,个人账户养老金=(480+60)×16÷139=62.16。
7、丧葬补助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丧葬补助费制度,对参保人死亡并按规定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的,给予发放丧葬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