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已于2014年9月1日施行,该规定一经发布即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一些媒体打出了诸如“下班顺道买菜出意外算工伤”之类的解读标题。越秀法院徐星法官表示,实际上,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下班途中发生的意外的工伤认定有着严格的规范,下班途中并非所有的意外都可认定为工伤。比如,王某在下班买菜途中,因为菜市场的地板湿滑,不小心滑倒受伤,这种情况是不予认定为工伤的。
《规定》对于“上下班途中”作出如下规定:(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该规定对于是否上下班途中的认定确立了“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标准,但是对于发生意外的认定仍有着严格的限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根据该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意外必须是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且前述事故伤害为非本人主要责任。至于其他种类的伤害,比如前述的跌倒摔伤、与人打架受伤等并不能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