骏才人力资源网

客户服务热线:020-82888588
您现在的位置: 主页 > 劳动关系下午茶
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导致双倍工资的例外 more

       2010年4月30日,小章入职A公司,担任人力资源部人事专员,负责员工档案管理工作。2010年9月7日,小章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A公司提交辞职报告。随后,其以该公司未与其订立劳动合同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要求公司向其支付2010年5月30日至2010年9月7日期间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员工在庭审中出具员工录用审批表,该审批表中约定了其工作部门、工作地点、聘用期限、试用期、工资待遇等内容。公司认为小章入职当日,公司即与其订立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小章提供的录用审批表也表明小章负责保管公司档案工作,是因为其离职偷偷带走劳动合同,才导致公司无法在庭审过程中无法提供劳动合同的证据,并且证明公司已经与其他所有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
 
        诉请二倍工资案件是2008年之后随着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而伴随产生的。该法律规定,是建立在劳动者很弱势,单位估计不签订劳动合同以达到不负责用人单位应尽义务的前提之下。但劳动合同法,似乎忘记了企业都是由劳动者实际组成的,这其中有底层员工,也有总经理这样的高管和人事资源部的员工等,他们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反而是比企业更有谈判优势的。因此面对该类型员工起诉企业未签订劳动合同时候,仲裁委员会和法院会更加慎重考量的。
 
       本案的审议焦点大部分人可能认为是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如何判断A公司到底是否与小章签订了劳动合同,但这个审查起来有点像罗生门了,大家都各有证据,都显得自己很有道理,法官也不是福尔摩斯。其实,我们可以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出发,才判断分析本案。
 
        根据常理判断,一个公司与其员工的劳动合同签订相关事项应属于人力资源负责的职权范围。公司其他员工都签订了劳动合同,偏偏小章作为公司的人力资源部员工却未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令人存疑。可以说,庭审过程中,A公司主张是小章离职时利用职务便利带走劳动合同是有极大可能性。但可目前中国司法实践中,法院法官不太愿意做这样的演绎推理进行判案。
 
       但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小章所提供的证据——员工录用审批表已基本具有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功能,因为该证据文字内容中明确约定了小章工作部门、工作地点、聘用期限、试用期、工资待遇等,并附有A公司老总的签字,可以说该审批表已经具备书面劳动合同的要件。
 
        因此本案中,法院根据上述思路判决驳回了员工的请求。
 
        劳动关系下午茶骏博士认为这样的判决思路既避免了法院查明事实真相的难度,也客观上考虑到企业运营中的实际困难,避免了不公正情况的继续存在。

上一篇:怀孕女工在试用期的考核
下一篇:劳动争议过程中的公司注销行为如何认定
收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