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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过程中的公司注销行为如何认定 more

        2006年5月,陈先生到上海某公司工作担任销售总监工作,双方签订了《聘任合同》。在工作5年之后,2011年9月,公司拖欠陈先生销售奖金产生争议,遂向劳动仲裁委提起申诉,仲裁委裁决和一审法院判决都判决上海某公司应支付销售奖金10万元。当陈先生持生效法院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时却得知,在此之前,上海某公司已经登报宣布进入清算程序,判决结果出来后不久,上海某公司被工商部门注销,但清算程序中未进行债务清偿程序。
 
       陈先生于是找到了公司原来的两位股东:苏州某公司和北京某公司,要求他们代替已经被注销的上海某公司支付销售奖金,然而遭到了两家公司的拒绝。陈先生一纸诉状将两家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支付销售奖金。
 
       法律分析
 
       本案的法律焦点:在判决过程中上海某公司已进入清算公告程序,但未进行公司应该进行的债务清偿、财产分配,两家股东的法律责任如何认定。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企业法人未经清算程序不得办理注销手续,换言之,提供清算报告是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必备条件之一。股东在注销清算过程中,在向工商登记管理部门提交名为清算报告法律文件(一般名为《清算报告书》或者《注销清算报告》)中,都需要明确公司的清偿顺序,并载明公司债务已全部清偿,公司财产已处置完毕。在该文件中股东书面承诺“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所报清算备案材料真实、完整,若有未了事宜,股东愿意承担责任”或类似意思表示。
 
        劳动关系下午茶骏博士提醒,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已明文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事诉讼的主要原则,而苏州某公司和北京某公司两位股东在注销过程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因为在公司注销的过程中,没有进行结算,也没有通知原告和人民法院,存在过错。
 
        因此,在本案中,劳动关系下午茶骏博士认为,苏州某公司和北京某公司两位股东应该在上海某公司的剩余财产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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