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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签合同条件未降低 职工拒签索赔无果 more

        2006年7月,王某到某食品有限公司工作,双方于2009年7月1日签订了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食品公司于2013年7月19日向王某送达了劳动合同续签通知,要求王某在收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办理相关手续,过期视为自动放弃续约,终止劳动合同。王某当日签收了该通知,但逾期未按规定办理续签手续,并于8月16日签收了劳动合同终止通知。王某要求食品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遭拒后,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食品公司支付经济补偿21254元。

  庭审中,食品公司辩称,劳动合同到期后,在保持原劳动合同的条件情况下,王某不同意续签,并要求终止劳动合同,双方于2013年8月16日办理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王某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驳回。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1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食品公司未降低续签劳动合同的条件,但王某未与食品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王某要求食品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仲裁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仲裁委驳回了王某要求食品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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