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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签合同被辞不能要求经济补偿 more

    季某于2013年9月25日到某知名企业从事后勤工作。2013年10月8日,该企业书面通知季某要求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季某不同意签订。因此,该企业与季某解除了劳动关系。此后,季某以该企业主动提出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其经济补偿为由,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请求。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因此,仲裁委认为,该企业自用工起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季某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由于季某不与该企业订立劳动合同,该企业即书面通知季某终止劳动关系并无不妥,季某提出要求该企业支付经济补偿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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