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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中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合同有哪些规定? more

    近日,自贡某公司员工李某来电话咨询:我在这家公司已经工作了5年,公司最近因为经济效益不好,要进行一批人员调整,我想咨询一下,《劳动合同法》中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合同有哪些具体规定?我听说用人单位没有以书面形式和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关系是无效的对吗?

  就上述咨询,本报政策咨询室特邀请四川得道律师事务所刘东律师解答如下: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我国劳动法在规定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时,就劳动者有过错和劳动者无过错两种情况作了不同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因劳动者存在过错,用人单位法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劳动者无过错,用人单位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用人单位因裁员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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